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郴高速项目混凝土搅拌站设备租赁公开招标招标公告(设备类别:混凝土搅拌站)招标编号:SBZL-HNT-GC-2025-01
1.项目概况及招标条件
桂东至新田(宁远)高速公路项目,起于桂东县白竹镇,接拟建的遂川至桂东高速公路江西段,路线往西经四都、兴宁、资兴、桥口,正于苏仙区许家洞,与京港澳高速相接,路线全长约93.541公里。全线设桂东南、八面山(枢纽)、八面山西、兴宁、东江湖、飞天山6处互通式立交。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100公里。该项目属《湖南省“十四五”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中的高速公路重点项目,是湖南省通往东盟、北部湾区域和粤港澳大湾区主要通道之一。
本标段起止里程为ZK27+610-K36+177/K27+610-K36+177段,线路全长8.567km,位于资兴市境内,以隧道、桥梁为主,其间主要结构物为桥梁2.5座、隧道1.5座工程。
本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设备招标已具备条件,现对施工所需混凝土搅拌站设备集中租赁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3号令);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令);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中国中铁采购[2019]44号);
(6)《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中国中铁采购[2019]45号)。
2.招标设备及包件划分
本次招标设备为HZS120混凝土搅拌站租赁,包件划分详见“附表1”《招标设备包件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营业范围要求:
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设备生产制造、设备租赁、经营资质或设备租赁、经营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符合设备租赁经营范围,能开具税务发票。
3.2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要有较强垫资能力,需有半年以上未支付租赁费的承受能力。
3.3设备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设备应满足国家、地方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文件要求(标准不统一时、以高标准为准);具有相应检测证书、合格证书,出厂年限在3年以内(2022年7月以后出厂),具有履行租赁设备合同的能力。除提供两套HZS120搅拌站外,配套提供6个150吨状况良好的粉罐。
3.4施工能力要求:
3.4.1投标人须具备依法许可的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资质及安全施工能力。负责两套HZS120搅拌站及6个粉罐的进场运输,委派专业安装人员安装、调试搅拌站、粉罐安装;因每套搅拌站配置6个150T粉罐,共配置12个150T粉罐,除投标人提供的配套6个150T粉罐外,招标人提供的6个150T粉罐,由投标人负责安装。
3.4.2设备为不带人包月租赁,因此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投标人将搅拌站整体移交招标人招标人负责安排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员进行混凝土生产、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的人员费用、维修保养费用、配件材料修理费及其他费用等由招标人承担。
3.5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其近2022-2024年内铁路、高速公路、水利等项目的销售或租赁证明材料不少于2份(附新签或正在执行的销售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单份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未提供或提供虚假业绩者直接作废标处理)。
3.6其他要求:
3.6.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被责令停业的;(2)被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3)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4)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限制交易租赁商、且在限制交易期内的。
(8)不接受被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处罚,且处于限制投标期内的租赁商参与投标。
3.6.2投标人如中标,需承诺:
(1)给予招标人每个包件40万元信用额度。
(2)工期以项目实际租赁工期为准,无论工期有何变化,中标单价均不做任何调整,并以实际租赁数量结算。从设备进场到项目混凝土工程施工结束,不会发生中途退场、阻工、停摆等事情,若有发生以上情况招标人可随时单方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金,承担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施工停工损失,且损失可直接从投标人租赁费中扣除。
3.6.3设备进场及安装要求:
(1)设备进场及安装工期:签订合同后投标人及时组织设备运输进场,7日内保证所有设备主机、附属、粉罐等到达招标人指定场地;安装人员同步抵达;15日内完成设备的全部安装调试,达到混凝土试拌生产条件。
(2)招标人提供安装所需的吊车、电焊机及水电;提供住宿场所,食宿及费用由投标人自理;负责设备运输进场时的卸车及倒运;设备安装前,招标人提供施工完成的主机基础、配料机及粉罐基础等基础设施;
(3)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吊装、倒运、卸车等由投标人负责;安装所需的工具、安全防护用品、辅助材米三项材料等由投标人负责。
(4)投标人应保证设备安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因非招标人原因造成的所有安全事故和所造成的第三方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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