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国内各省市范围所属单位或项目(电缆线)框架协议
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CR1110-JC-2025-51
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为提高整合市场资源的能力,为公司所属施工项目提供采购服务和保障,遵循整合物资资源达到最优价格和服务的原则,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对公司承建和拟建的公司国内各省市范围所属单位或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电缆线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意向的供应商参与。
1.公司概况、采购范围
1.1公司概况:
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系中铁十一局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0亿元,施工项目遍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主要分布在辽宁、北京、天津、山东、山西、湖北、江苏、浙江、四川、广东、广西、深圳等地。国内各省市范围在建及拟建工程项目2025年7月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所需采购的电缆实行集中采购,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1.2采购内容:
1.2.1电缆,具体内容详见采购公告及附件1《采购物资包件清单》。
1.2.2本次框架协议采购各包件内采购数量不作为实际供应依据,仅针对供应商报价及评审需要,具体以所属单位实际需求为准。
1.3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营业范围:报价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符合采购物资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熟悉工程建设并具有本次所采购物资生产、加工的独立生产厂家,且必须具有供应能力。
2.2 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应满足采购人施工进度的要求;供应商为生产商,须具备满足供应产品的生产能力,电缆月生产供应8000米以上;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生产设备、检测设备。
2.3 财务能力:报价人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含)人民币。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任意连续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未发生连续两年亏损情况(按净利润判定)。
2.4 质量保证能力:产品质量符合最新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须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内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采购物资达到国家标准的合格检测报告; 投标物资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有效的ISO9000体系认证证书;其产品在近两年内(2023年6月以来)未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2024年1月以来)采购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2.5 供货业绩:须提供供应商近两年采购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且供应数量与本次采购规模相当的供货业绩证明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佐证材料,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和真实有效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6 履约信用: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年不得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不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物资供应商名册》范围内。
2.7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与本采购项目相同投标包件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2)与本采购项目相同投标包件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3)与本采购项目相同投标包件其他投标人的控股股东为同一人;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8)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投标(代理)产品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5)被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且在公布期限内(以投标截止日在国家铁路局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16)投标人在近三年有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17)投标人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内。
2.8 其他要求:
(1)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2)本次采购不接受代理商参与。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
(4)投标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单位员工并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
3.**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 登录 或 注册 ,联系工作人员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获取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及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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