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2026年便携基站信号数据采集终端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2026年便携基站信号数据采集终端采购项目,已批准实施,资金已落实,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询比。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2026年便携基站信号数据采集终端采购项目,询比编号:GPDI-SF-2026-00670
1.2 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1.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 采购项目概况:采购预算金额为预估含税779700.00元
1.6 标段划分:
☑不划分
□划分: 标段一: ;标段二: …
1.7 中选单位数量及中选份额:
☑一家,份额100%
□两家
1.8本项目最高限价
□不设置最高限价
☑设置最高限价:不含税单价最高限价460元人民币/台。应答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2. 项目概况与询比内容
2.1 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内容为物资类,辽宁省分公司采购便携基站信号数据采集终端1500台,具体工作和供应商负责按采购人要求完成项目等要求,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采购清单如下:
| 产品/服务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预估折前不含税单价(元) |
预估折前不含税总价(元) |
预估含税总价(元) |
| 便携基站信号数据采集终端 |
台 |
1500 |
460 |
690000.00 |
779700.00 |
本项目标的物属性为物资类。
2.2 交货期:自采购订单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卖方应当一次性提供全部订单要求的设备并送至买方指定地点,有承诺提前的以承诺为准。
2.3 服务地点:辽宁省全省十四个地市。
2.4 服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规定合格标准及询比文件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2.5 框架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或本项目下次招标结果合同签订生效之日止,二者以较晚到达时间为准。
3. 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3.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3 供应商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4 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5 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三(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
3.6 供应商应承诺中标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7 业绩要求;
供应商须提供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具备同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简易网络末端监测设备、信号检测器、扫频终端、基站信号数据采集终端等)销售业绩,且累计含税销售金额不少于20万元(含)人民币.
注: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如下:(1)如为合同,需要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证明材料应清晰有效;(2)如为框架协议,需要提供框架协议标的页、框架协议签字盖章页、供货订单(包括系统订单),如该框架协议没有供货订单,可提供甲方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甲方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须体现甲方公章或合同章或采购管理部门章或使用部门章),时间以订单签订时间为准,业绩累计金额以实际订单的累计金额为准,证明材料应清晰有效;(3)供应商提供的每个合同或每个框架协议至少需配套提供一张合同对应的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否则不予计取。
3.8 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三年)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五年)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五年)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列入中国铁塔全国级/辽宁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公司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工程物资(基础设施)-拓展业务设备】或全品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辽宁省供应商黑名单”,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
(11)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披露的公司注册电话、注册邮箱、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一致。(若发现供应商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存在一致情况时,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提供的说明不足以证明一致情形的合理性或未提供相关情况说明,采购人有权否决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的投标或划分标段项目的同一标段的投标)。
3.9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应答;
3.10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3.11 本项目不接受转包或分包;
3.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应答文件将被否决。
5.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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