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排海工程扩建工程初步设计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排海工程扩建项目已由 江苏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港管审备〔2025〕36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洋口港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南通建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排海工程扩建工程初步设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洋口港建设初期就开始了园区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尾水排海工程建设,根据《南通市洋口港经济开发区一期污水处理排海工程环评报告书(报批稿)》,洋口港污水处理厂(现为苏环洋口港(南通)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服务于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整个规划围垦区。污水处理厂位于临港工业区西北侧,目前主要服务于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的如东洋口化学工业园东区和如东产业园。一期处理规模5.0万m3/d,总规模达10万m3/d。采用离岸的水下深海排放方式,尾水通过泵站提升后经排海管道抵达深海排污位置排放。
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现有排海工程规模为5.0万m3/d,用于如东洋口港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排放,2012年开始排海管道一期工程,建设完成达标尾水排海泵站(始点121°17′29.895〞E、32°27′32.347〞N)、排海管道,其中陆域球铁管DN800,5147m,海域PE管DN800,11850m,排放口位于管廊桥末端(X:3600601.0902,Y:502865.4004,54坐标),2020年建设排海管道延伸段工程,陆域架空DN800钢管2770m,排海管1000m,现有排海规模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处理规模相匹配。
现有排海工程排口位于第一人工岛(阳光岛)的西北侧(121°23′15.078〞E,32°32′55.636〞N)。现有排海工程于2010年12月14日获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核准(苏海环〔2010〕20号),排海工程入海排污口位置于2021年3月16日取得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备案意见(通环排海〔2021〕1号),对排口位置予以确认。2022年5月9日,排海工程(第一阶段)通过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
现有一期排海工程收水范围为围垦区范围内的如东洋口化工园(东区)近期及如东产业园近期的排水,已接近设计排放能力5.0万m3/d,随着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桐昆、威名、金光等重大项目陆续建成投产,以及洋口港新城区生活污水量日益增加,现有排海工程剩余排放能力已不能满足园区及城镇发展需求,因此,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拟将现有排污口扩容至10万m3/d。
2.2招标范围及内容:
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专题报告研究、测量、勘察和物探,完成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以及各阶段投资估算、概算编制及后续设计服务工作。
项目任务分为专题报告研究、勘测和设计三大类,其中勘测工作包括勘察(详勘,达到施工图设计需求深度)、测量(海域及陆域)及地下管线物探;设计工作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具体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
2.3设计周期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 60日历天内完成勘察、物探、测量、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勘测满足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要求。
注:CA格式中服务期和工期暂写 60 日历天。
3、投标人合格条件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与本次招标项目相应的设计资质和设计经验,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设计的人员、设备等技术力量和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3.1.1投标企业资质要求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参加本工程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参加本工程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市政行业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和水运行业设计甲级资质。
③参加本工程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和水运行业设计甲级资质。
注:若投标人不同时具备上述市政设计和水运设计资格条件的,可组成联合体投标,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为具备市政设计资质的单位,联合体各方(包括联合体牵头单位及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再单独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3.2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牵头单位):具备给排水工程高级工程师以上(含高级工程师)职称。
3.3投标人业绩(牵头单位):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为准),承担过尾水(或污水)排海管道设计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设计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
注:如中标通知书或设计合同不能体现项目相关内容的,则须提供经原招标人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3.4本招标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构成联合体成员总数不超过2家,且应满足:
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为具备市政设计资质的单位,联合体双方(包括联合体牵头单位及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再单独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双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须提供联合体成员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等上传至投标所需其他材料中)。
注: 如承包人不具有工程测量、勘察资质的,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且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设计费中,不再另行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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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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