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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水电四局西南分局盐源光伏风电工程一次设备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04-250596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分局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管理中心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一次设备,计划使用项目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盐源光伏风电项目包含盐源白乌二期180MW光伏项目及凉风坳二期40MW风电项目设计、施工、采购工作,工程规模为白乌二期180MW光伏和凉风坳二期40MW风电。凉风坳二期40MW风电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棉桠镇境内,建设规模为40MW,拟布置单机容量5.0MW风电机组8台,叶轮直径183m,轮毂高度110m。接入已建凉风坳220kV升压站,对已建升压站进行扩容;白乌二期180MW光伏位于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白乌镇西北部,光伏电站交流侧额定容量为180MW,直流侧安装容量为207.20896MWp。本项目共包含43个3.0MW固定式光伏方阵、19个2.1MW固定式光伏方阵和8个1.5MW固定式光伏方阵。项目采用“草光互补”模式,即在光伏电站种植牧草,发展现代养殖业,实现“一草两用”。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还起到防风固沙的作用,有利于当地、周边生态环境和气候的改善和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采购范围:四川华电凉山盐源白乌二期180MW光伏项目及凉风坳二期40MW风电项目一次设备及附属件的供货、运输、安装及相关服务。

3、采购数量: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一次设备

详见技术规范书

1

白乌光伏项目

2

一次设备

详见技术规范书

1

凉风坳风电项目

4、交货时间:暂定2025年08月20日(实际以采购人现场通知为准)。实际到货数量以采购人(甲方)、中标人(乙方)共同验收确认数量为准,具体生产数量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实际供货时间可能与交货期存在差异,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交货地点: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白乌二期180MW光伏项目及凉风坳二期40MW风电项目施工区指定现场。(白乌光伏厂区位于四川凉山州盐源县白乌镇牦牛坪,从梅雨镇沿227国道向北19公里处右转至扎拉山光伏厂,上山约有18公里非铺装路面。海拔高度在2500米~3700米之间,路面宽大平缓,无不良地质影响;凉风坳升压站从梅雨镇沿227国道向北11公里处左转至牦牛山牧场生活区,上山约有18公里非铺装路面。海拔高度在2500米~3500米之间,路面宽大平缓,无不良地质影响。供应商可自行勘察选择进场路线,进场不做任何补偿。)

6、质量要求:乙方保证货物在装箱发货前经过严格测试,保证设备是全新的,产品质量、规格参数和技术要求满足甲方要求且符合国家标准,详见《第七章 技术规范》。

7、付款方式:

7.1合同价款的支付采用银行转账。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工程进度计划给乙方提供生产计划,乙方进行设备生产工作。

7.2到货款:乙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设备初步验收合格并取得《初步验收合格证书》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60%作为设备到货款;

(1)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合同总价60%的财务专用收据(一式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7.3安装调试款:设备到场安装调试经联合验收合格完成,开机带电运行3个月无任何问题后,乙方提供合同总价37%的财务收据,甲方完成结算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合同总价的37%作为安装调试款。

7.4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额的3%,质量保证期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24个月。但并不免除乙方对所供设备质量负责任。乙方所供设备因质量问题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甲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7.5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乙方提供的发票上的收款单位与合同上的乙方名称不一致的,或者乙方提供的发票未能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甲方拒绝付款的行为不应视为甲方违约。因发票瑕疵影响甲方付款的,自甲方书面或口头告知发票瑕疵之日起,甲方付款期限中断,付款期限自乙方重新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之日起恢复起算。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依照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投标文件须附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中相关要求。

3、供应商应具有一次设备的供货业绩,在近三年(2022年5月至2025年5月)的供货合同不少于3份(其中高原类型不少于1份),且签订单份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附合同扫描件,合同需加盖公章、签字、日期齐全)。

4、供应商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企业的现金流量正常,资金周转不存在困难。

5、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的投标。

6、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禁止投标的情形。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采购,获得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采购。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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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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