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采购公告
一、采购条件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公开竞标方式采购商品混凝土及添加剂等材料,计划使用项目资金,已落实。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询比价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衡水市南站片区管网建设项目位于衡水市桃城区高铁南站片区,主要建设内容为前进南大街、文昌西路、站前路、德胜西路、三杜街、育才南大街、胜利东路、西杜街、桃花街、莲池路、支路八等路段综合管网工程。建设规模为给水管道9104米,中水管道9600米,雨水管道21623米,污水管道18684米,电力通道8470米,热力管道1589米,燃气工程6777米,通信工程9901米。
2、采购范围:C15~C30商品混凝土及添加剂生产、运输等
3、采购数量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预拌混凝土 |
C15 |
4500 |
m3 |
|
2 |
预拌细石混凝土 |
C20 |
27.78 |
m3 |
|
3 |
预拌混凝土 |
C20 |
590 |
m3 |
|
4 |
预拌混凝土 |
C25 |
2007.8 |
m3 |
|
5 |
预拌混凝土 |
C30 |
1126 |
m3 |
|
6 |
添加剂 |
P4 |
450 |
m3 |
|
7 |
添加剂 |
P6 |
450 |
m3 |
4、交货时间: 确定中标人后,询价人根据结构施工的进度计划分批次提供计划,中标人必须按计划的到场日期供应,每批计划的数量必须在计划到场时间内一次进场,若需分次进场需经询价人同意,且间隔时间不超过24小时。询价人在计划到场日期前1日将书面计划提供给中标人。进场时间以合同为准。进场计划仅供参考,不作为最终报价的影响因素。
5、交货地点: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衡水市管网建设项目施工现场
6、质量要求: 满足询价文件技术要求及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7、结算及支付
7.1 结算数量确认依据:送货单 、指定人员验收签字、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经试验验收合格。
7.2 结算及支付节点:
7.2.1 无预付款。
7.2.2 每月21日结算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当期混凝土采购量,办理每期结算前卖方必须交齐所有资料,一个月内支付至本期结算的70%。
7.2.3 文昌西路、南站路、前进南大街、站前支路一、站前支路二、站前支路三、胜利路,七条路工程完工后付至累计结算金额的80%。
7.2.3 文昌西路、南站路、前进南大街、站前支路一、站前支路二、站前支路三、胜利路,七条路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至累计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4个月。质保期自七条路竣工验收合格后起计算。
7.3 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经试验验收合格,卖方出据送货单,买方出据收货凭证(指定人员验收签字),货到现场双方签收当次采购数量。
7.4 每期结算前卖方交齐所有资料后(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单、收货凭证、混凝土合格证,开盘鉴定、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外加剂合格证等应由卖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办理结算。
7.5 本工程货款支付方式为:供应链金融、银行票据、信用证、银行转账等,开具的供应链金融、银行票据、信用证等期限不超过1年。支付方式由买方决定,卖方无条件配合,如使用产品支付货款产生的贴息费用由买方承担。
7.6 询价人付款时,响应人需向询价人提供符合相关规定及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费已含在混凝土综合价格中;发票中的出票单位应与本工程的卖方名称完全一致,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完整的合同号。因发票未按时开具或因发票开具不合格造成买方无法抵扣,其无法抵扣的税款由卖方承担。
7.7 单价说明:
(1)本工程混凝土单方综合单价为浮动综合单价(运费已含在单价中),合同执行期间浮动比例不做调整。每期结算不含税单价按照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供货日期当期当月信息价(不含税)为基准价按浮动比例进行结算,若当期当月的信息价格未在买卖双方约定的对账日期内公布,则当期混凝土按照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最近一期信息价进行结算,供货日期当期当月信息价发布之后再做调整。卖方对此情况完全理解并接受,且明确同意不将此作为向买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的依据。
(2)卖方已明确获知,在供应期间内,无论因混凝土原材(砂、石、水泥、泵送剂、减水剂等)单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费用、卖方应考虑的风险费用以及货到现场的所有费用,本合同执行的浮动比例均不做任何调整。
(3)泵车由买方单独租赁。
8、其他:未经询价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包括的各项债权在内的合同权利。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2、搅拌站距本项目工地最大直线距离不得超过20公里。
3、供应商应具有类似工程的供货业绩(或注明工程类别),在近3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5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附业绩证明资料包括对应的合同 复印件,要求能体现合同签订时间、签约主体等内容,并提供供货业绩对应的发票及查询发票真伪截屏)。
4、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须具备良好纳税记录,且需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发的无欠税证明(该证明出具时间应在响应截止日前1个月内)
5、其它要求:未经询价人书面同意,响应人不得转让本次招标项下包括的各项债权在内的全部权利。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7、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采购,获得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采购。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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