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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主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EPC)标段

 

眉山主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EPC)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标段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眉山主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EPC)(项目名称)已由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川投资备【2507-511402-04-01-156371】FGQB-0418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眉山市数科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眉山市数科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川投资备【2507-511402-04-01-156371】FGQB-0418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兴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项目 19 个具体建设地点分别是东坡区湖滨南路二段 5 号(面对远景楼右侧)、东坡大道南三段 15 号原疾控中心外、东坡大道南三段 15 号原疾控中心外、苏堤路阳光 1519 临江邸对面、东坡大道南二段 49 附 50 号市政工程公司楼下、双凤街启明星菜市场旁、蜀山路阳光未来城小区北门、岷江大道西段 228 号京府大酒楼门口、积翠路 340 号斯宾塞幼儿园旁边、三苏大道中段 398 号鑫玉名筑旁、子瞻大道与苏洵路交叉口西南角(穿越城对面)、环湖路东二段(与原眉职院南面相邻)、学士街兰溪八区外、皇庭世纪小区外北侧、景贤街市疾控中心外、东坡大道激情广场原苏轼酒楼外、江乡路 280 号(市教育局旁)、眉州大道燕语林森外、东坡大道绵阳商业银行外。

2.2 建设规模:在眉山主城区既有 19 个智慧停车场内新建新能源充电桩 100 根(含 74 台 120KW双枪充电桩、1 台 720KW 柔性充电堆,4 台 600KW 柔性充电堆,合计 200 个充电枪车位,总功率 12000KW),项目涉及充电桩、19 个变压器、电力通道等设施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建设内容,并完成系统管理平台兼容对接、设备调试等工作。

2.3 本项目最高限价1349.72万元,其中:施工最高限价:1339.05万元,设计最高限价:10.67万元

2.4 招标范围:(1)工程设计:需完成施工图,设计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各阶段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并通过审查,同时应配合施工及其他相关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满足预算评审要求。(2)工程施工: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含变更)和相应工程量清单所表达的范围及竣工验收合格的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后续配合工作等内容。

2.5 计划工期:60日历天(其中设计 5  日历天,施工 55  日历天)

2.6 工程质量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8 标段划分:1 个标段,具体划分为:设计、施工(EPC)为一个标段。

2.9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10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标。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1)施工单位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2)设计单位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不少于(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施工业绩要求: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不少于(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由设计负责人兼任由施工负责人兼任,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证书,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人员)。

3.1.5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具有机电工程二级或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中施工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总数不得超过2家,设计、施工工作分别最多只能由一家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在本招标项目中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投标;5、本项目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均由牵头人负责,牵头人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6、投标文件中除联合体协议需联合体各成员签字、盖章外,其余部分由联合体牵头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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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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